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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移民开发收入原则上应作为自筹移民资金,继续用于移民安置和迁建。

第七章 会计报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报表是移民建设单位反映投资计划、投资来源、投资支出执行情况及投资使用效果的总括性文件。按报送时间分为:月报、季报、年报和其它临时性报表。会计报表要做到内容真实、资料齐全、数字准确、字迹清楚。移民建设单位和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及时、全面、准确、完整地编制、审核、汇总各种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移民建设单位会计年报(年度决算)要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当年编制财务决算的要求,认真编制、及时报送移民管理机构。编报前要认真清查帐目、全面核实收支、清理各项往来款、各项待摊和预提费用、盘点未完工程和各种财产物资、及时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等;要核实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完成额,对计划外项目投资不得列入年度决算。
  各经办建行要认真核实年度决算报表并办理签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 移民管理机构要在编制本级报表的同时,还要认真审核并及时汇总所属建设单位的会计报表逐级上报。根据上级批复,正确批复所属单位的年度决算报表。
  第二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总结,是年度财务决算及季度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形成正式书面材料,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随同会计报表一并上报。

第八章 检查及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为了贯彻国家财经政策,严肃财经法纪,防止贪污、挪用、侵占移民资金,杜绝移民经费的流失,财政部定期进行移民系统财务大检查工作;由财政部驻湖北省、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分别对两省移民系统的财务收支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各建设银行经办行要对移民经费实行有效监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主动检查和纠正所属移民局(办)和移民项目建设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并写出检查报告逐级上报。财会人员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实行会计监督。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及建设单位要接受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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