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管费管理
第十九条 行管费是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的组成部分,专门用于经批准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开办费、经常费、项目管理费等,其它部门不得挤占。要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精神,管好用好行管费。行管费的开支标准、范围要按国家和省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行管费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在当年移民投资计划中下达到川、鄂两省。由省移民管理机构批准所属移民管理机构的行管费计划,包干使用。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行管费计划应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不得从移民建设经费中再提行管费,其行政性开支也不得挤占移民项目经费。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的行管费按国家规定渠道开支,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从移民经费中开支,应报财政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自行组织的各项事业收入,均要纳入统一的全额管理,不允许设置帐外资金和“小金库”。事业收入的60%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中足,40%用于职工的福利和奖励。要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购建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省批准的计划执行,同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购、建手续,所需资金应在核定的行管费中列支。
第六章 投资包干和移民开发收入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移民建设项目都要推行补偿投资包干责任制。移民管理机构与移民建设单位必须签订投资包干协议(合同),实行包、保挂钩。移民建设单位要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包移民安置任务;移民管理机构要保证资金按计划(或合同)供应。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部门必须参与投资包干的全程管理,认真执行,严格把关,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以移民管理机构为建设单位的项目,也要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单独列帐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由移民管理机构集中掌握的移民开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农村移民开发的产品分成收入;移民单位搬迁后淹没线下残值利用的分成收入;库底林木、卫生清理的变价净收入等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