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设备和材料的结算,要坚持“货、款两清”的原则。对制造期在半年以上的大型专用设备,可以在生产厂家投料生产后,根据实际制造的进度,分次付款,但要保留10%的设备尾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交货验收并保修期满后再结清。
第十三条 移民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往来款项的结算清理工作,防止出现坏帐损失。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妥善处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成本核算的对象,根据项目的规模分别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等,要有利于编制竣工决算和成本管理。
第十五条 移民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成本,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计算成本,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的各项原始记录。不准增列成本开支范围以外的开支,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对各种乱摊派、乱涨价费用、增做计划外工程、提高建设标准、超计划建设期的利息及各种罚款均不得列入成本。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是建设成本管理的核心,要以预算造价、建设工期、工程质量三个方面核实成本。要严格按照成本项目归集和分配各种费用,严格执行各项材料消耗定额,严格计量、验收和材料收、发、领、退制度。以计划和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和合同为依据,根据施工企业编制和经监理单位签署的“已完成工程进度表”正确计算投资完成额,不得将未形成工程进度的预付款项作为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对外购设备要从设备选型,技术质量和价格等方面严格把关,切忌贪大求洋。对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器具经验收后,即可按规定计算投资完成额。对需要安装的设备,要从购入数量、价格、领用清单、现场安装台数等逐一核对,严格按会计制度计算投资完成额。
第十七条 对其它投资和待摊投资要严格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禁止虚列或乱挤成本,待摊投资要按各有关项目的实际投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八条 移民建设单位要搞好项目建成后的成本清理、分析考核工作。项目建成后,要及时清理债权、债务,落实结余资金。要按
国家计委颁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工作,财务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办理交付使用资产转帐。对竣工后结余材料、设备等要全面清查,按上级批准的投资包干合同处理。移民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移民管理机构应按《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等规定,立即办理移民安置、搬迁销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