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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按月结算。按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部分备料款的包工包料建设项目,在月初(中)按当月施工计划工程量50%预付工程价款。月终按实际完成量的90%--95%结算,并扣回预付的工程价款,保留5%--10%的工程尾款;跨 
年度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保留5%--10%的工程尾款。工程尾款待工程验收并保修期满后,凭工程验收单据,再最后全部结清。
  (2)分次预付,完工后一次结算。对工期较短,投资少,施工技术简单的建设项目,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次预付,完工后一次结算。但分次预付的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工程投资的90%--95%。保留的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后,凭工程验收单据再最后结清。
  (3)竣工后一次结算。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的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签订后,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可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跨年度施工的项目,其单项工程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可实行单项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若当年不能竣工,可按形象进度实行分段结算,但分段结算的总额不得超过该单项工程合同(预算)价值的90--95%,保留的工程尾款,待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后,凭工程验收单据结清。
  (4)实行招投标承包方式的建设项目,其预付工程价款一般应控制在工程总价款的10%--15%以内,待工程完成到30%--60%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并扣回预付款。预付款应在工程完工前三个月内扣完。其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也可由移民建设单位与承包的施工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中商定。
  第十条 移民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预付备料款的项目,其组织材料供应和预付备料款的额度,必须控制在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量的25%以内。预付的备料款随着工程进度,根据合同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以冲抵工程款的形式陆续扣回,工程竣工时应全部扣清。施工单位在收到预付备料款后,在合同(或协议)规定期限内仍不开工的,移民建设单位应及时收回预付的备料款。
  第十一条 不论实行何种结算方式,移民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要根据监理单位签署的各项付款凭证进行结算。对没有实行监理制的项目,要及时检查工程质量,做好验收记录。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报告项目的主管部门及时督促返工。要认真核实已完工程价值和费用,审查已完工程的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价值计算是否正确,防止高估冒算。严格执行抵扣款和工程尾款制度,工程尾款要由结算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确认,专户存入建行,待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再结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移民建设单位要及时核拨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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