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必须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制度、法规,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四条 移民经费是专项安排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的补偿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在使用核算上,移民资金必须与其他资金分开;移民工程资金必须与移民机构的行政管理费分开。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在所在地建设银行设立基本结算帐户,由建设银行经办(如国家另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不得用移民经费参与银行间的商业竞争。
第五条 移民经费的拨付。中央、省、地(市)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按计划、按投资包干合同、按重点及时向下一级移民局(办)拨付资金,不得无故拖延。
第六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基本建设程序、预算(或投资包干协议)、工程进度向移民项目建设单位合理供应资金,建设银行各级经办行要及时拨款。
第七条 移民建设单位对拨入的移民经费,应单独设帐进行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设帐的,也要划清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在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内支用移民经费,不允许混入其它资金中挪用到计划外项目和费用开支,移民管理机构及建设银行经办行要经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三峡移民经费在各级移民机构暂存期间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相应增加移民补偿经费,纳入计划用于移民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移民建设单位使用阶段形成的利息收入,按照建设银行总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总发字(91)第82号)的规定,“全部留归建设单位,冲减建设成本”。
第三章 结算资金管理
第九条 移民建设单位按承发包形式将项目工程委托给施工企业,承发包方式和内容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承发包合同的签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等规定的原则办理。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或协议来规定双方的权责和相互关系。工程价款的结算,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原则办理,办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