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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1949年10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期间国产电影发行权归属的规定

关于对1949年10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
 期间国产电影发行权归属的规定
 (1994年10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为了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继续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推动电影事业的发展,经商国家版权局同意,现对1949年10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期间国产电影发行权归属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按照1950年原政务院发布的《文化部关于电影五个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规定,在新中国建立初,国产电影作为一个整体,其版权(包括发表权、修改权、署名权、复制、发行、展览、改编、播放等权)归制片厂所有。
  1953年5月,原文化部电影局为实施政府对电影行业的统一集中管理,实行计划生产、统购包销、统收统支的计划经济经营方式,曾发布《文化部电影局关于电影企业推行经济核算制的权限、责任、业务范围及财务关系的指示》(下称[53]电王字第1682号文),决定对电影行业采取控制片、发行、供应、洗印等进行专业分工,规定:“制片厂以摄制影片、译制影片及印制拷贝为主要业务”。“影片发行公司以收购制成影片发行权、发行影片、出售拷贝、出售或交换影片国内外发行权为主要业务”。此文发布后,国产影片发行权便按行政规定从整体版权中分离出来,划归中国电影发行公司(下称中影公司)收购享有。并形成我国国产影片产销脱节长达40年的历史,这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所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但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已不相适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80年代中期,虽然制片厂与发行公司曾先后对部分影片的发行期限、发行方式、收益分配等进行过改革试探,但均未涉及发行权的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的制片者,享有对电影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其中包括以复制发行的形式授权使用电影作品并获得报酬。可见,影片发行权对每个制片厂的生存、发展关系重大,而且直接影响着电影创作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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