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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2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3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8号)


  现发布《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部长 陈敏章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保证饮食卫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集体用餐系指集中供应中小学校、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学生,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制的膳食和食品。
  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学生普通餐: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学生需要量的膳食。
  学生营养餐:以保证学生生长发育为目的,根据营养要求而配制的膳食。
  学生课间餐:为补充学生课间需要而制作的食品。
  第三条 凡集中供应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和组织供应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工作。
  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或本部门的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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