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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5月20日 国税函〔1996〕2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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