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分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三种。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劳动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
为了便于区别和管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用不同式样的税务登记证。
二、税务登记证的填写
税务登记证每套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与副本项目、内容应填写一致。证内项目、内容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企业名称: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全称;
(二)右上方字、号,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附码;
(三)企业类别: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
(四)经营范围: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五)注册资本: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内载明的注册资本额;
(六)有效期限:指发证之日起至1999年7月31日止;
(七)发证机关:加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印章。
税务登记证的填写,原则上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税务登记证的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