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
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3日 国税发[1994]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的安全保管工作,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于199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各地及时上报。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存储、运输的安全保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专用发票安全保管设施建立的原则是,因地制宜、安全可靠、经济实用。
三、专用发票库房及发售网点安全保管设施
(一)专用发票库房的安全保管措施
各地税务机关必须建立专门存储专用发票的库房,库房的建立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库房设在税务机关或发售网点的建筑群体内,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
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库房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3.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设备,安装防暴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4.库房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
5.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
6.严格控制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需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7.遇节、假日仓库管理人员应对仓库存储情况进行清点检查。
(二)专用发票发售网点安全保管措施
各级税务部门应根据专用发票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立保卫机构,配置专职保卫人员,将安全保管工作纳入职工的岗位责任制。同时,专用发票发售网点营业室的安全保管设施,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营业室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2.发售工作区与其他工作区隔离。
3.营业操作室与领购者之间设置必要的坚固隔离防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