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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19日 国税函[1994]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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