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海区渔政局:
自2010年7月以来,根据《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0〕27号)精神,各地渔业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做好下一步“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评审工作,现将考核评审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依照方案开展考评推荐工作。
农业部联系人:渔业局 朱宝颖
联系电话:010-59192954
传 真:010-59192929
电子邮箱:boffad@agri.gov.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系人:监管二司 颜彬
联系电话:010-64463012
传 真:010-64464005
电子邮箱: yanb@chinasafety.gov.cn
附: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标准(沿海)
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标准(内陆)
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评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评审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0]27号)文件要求,为做好“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评审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考评范围
考评范围为沿海和内陆重点渔业县(包括县级市、区,下同),重点渔业县应具有以下特点:渔业是当地农村经济的重点产业,渔船数量多,从业人员多,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任务重。
二、考评内容
当地政府和基层管理组织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是否重视,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是否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监管人员、经费和装备建设是否保障有力;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管工作是否有序开展;宣传教育是否广泛深入,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落实,各项管理指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渔业管理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否有所创新,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具体考评内容及计分标准参见《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0]27号)和本工作方案附件1:《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评标准》(沿海)、附件2:《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评标准》(内陆)。
三、考评组织和工作安排
考评工作分为申报审核、初评推荐、复评公示三个环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组成“平安渔业示范县”考评工作组,负责辖区内“平安渔业示范县”的考评推荐工作。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成“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复评工作组,负责“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复评工作。考评以书面审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考核评定省级“平安渔业示范县”,在此基础上推荐“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建议名单。
(一)申报审核
2011年8月1日至8月31日为申报、审核阶段。由各参评县人民政府组织申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至本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申报表(格式见附件3);
2.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自评表(格式见附件1、2);
3.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申报综合材料,包括渔业发展概况、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对照创建内容和标准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和“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等(相关材料扫描后刻成光盘上报,不需报送纸质文件)。
如参评单位近两年内发生重大以上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自动取消参评资格。
(二)初评推荐
2011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初评、推荐阶段。省级考评工作组根据各地申报情况,采取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初评,提出推荐意见,9月30日前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至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推荐数量根据各地机动渔船数量和水产品产量确定(以2011年渔业统计年鉴数据为准)。沿海省(区、市):机动渔船数量在4万艘以上的,推荐数量不超过4个;机动渔船数量在1万艘以上的,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其余不超过1个。内陆省(区、市):机动渔船数量在1万艘以上的,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其余不超过1个。
(三)复评公示
2011年10月1日至12月1日为复评、公示阶段。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各地的推荐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评,最终确定“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将通过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渔业报和中国渔业政务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公布名单并授予“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2010-2011年度)”称号和牌匾。
四、其他
“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的创建周期初步定为两年,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评,考核内容、标准及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