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启动“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1〕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做好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2011年6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办博函〔2011〕381号),公开征集“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项目。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经我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了“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项目。现就启动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项目及内容
(一)陕西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
承担单位:陕西省文物局
内容:1.完成全省包括党政机关和机构、军队、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在内的收藏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普查;2.完成全省文物系统及国有图书馆和档案馆藏可移动文物普查,重点推进教育、民政、宗教、国有大型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其他系统中较为重要的国有单位所收藏可移动文物普查;3.编制《陕西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报告》。
(二)北京市朝阳区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
承担单位:北京市文物局
内容:1.完成北京市朝阳区内包括党政机关和机构、军队、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在内的收藏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普查;2.完成北京市朝阳区内包括党政机关和机构、军队、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在内的收藏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所收藏可移动文物普查;3.编制《北京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报告》。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
承担单位: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
内容:1.完成中国人民解放军所辖全部收藏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普查;2.完成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博物馆、师级单位以上所属陈列室(荣誉室等)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3.编制《中国人民解放军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报告》。
(四)试点时间为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
二、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关于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照本通知确定的试点项目内容,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含试点工作经费预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应于2011年7月31日前报我局备案。
三、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积极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要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管理、指导制度,创新工作机制,有效落实领导、人员、资金等各项保障措施,切实负责任地加强组织实施。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我局,确保试点工作稳健运行并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