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延长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过渡期的通告
(信部规[2007]171号)
依据《<内地与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3月13日发布了《
信息产业部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关问题的通告》(信部规[2006]162号),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设立了过渡期,期限为1年,自2006年4月1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止。
现过渡期即将结束,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电信管理局(原名称为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的要求,经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电信管理局磋商,并考虑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决定将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过渡期延长1年,即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过渡期内具体事宜仍然按照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发布的过渡期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