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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1)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

  (二)公司根据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聘任合同,向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或者其他款项,使之支付为了公司目的或者为了履行其公司职责所发生的费用;

  (三)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贷款,公司可以向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提供贷款,但提供贷款的条件应当是正常商务条件。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九十七条,后续条款序号顺次调整,内容为:公司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工作。

  财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三)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四)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

  财务负责人在签署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应当向公司负责精算、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征询意见。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应当依据其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总裁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裁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一)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

  (二)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

  (三)保险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给保险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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