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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1166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国寿人险发〔2011〕362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6月3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第二款 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保监复〔2003〕115号文批准,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作为唯一发起人发起设立,于2003年6月30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注册号码是:100000000037965。

  二、第十条第四款 在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公司拥有融资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发行公司债券、抵押或质押其全部或部分权益,及符合监管规定的对外担保。

  三、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监管规定,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会11名董事中,非执行董事至少1人且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五、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六、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章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七、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风险管理委员会由3-7名董事组成,提名薪酬委员会由3-7名董事组成,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7名董事组成。

  八、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本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亦不得向前述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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