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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按照国家统丁规定评聘翻译专业职务。
  第十五条 一级翻译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设置的地区和数量,由国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笔译考试考点应设在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口译考试考点应设在具有语音考试专用设备的学校。
  申央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第十六条 参加一级翻译考试的人员,由人事考试中心统一核发相应语种、相应类别一级翻译考试成绩通知书。达到国家统一确定的考试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长期有效。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申央单位人事部门研究确定本年度一级翻译评审的考试成绩使用标准。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一级翻译评审的人员,必须取得与申请评审的语种和类别相一致的一级翻译考试成绩通知书。申请评审的话种和类别与考试成绩通知书不一致的,负责评审的机构可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提交一级翻译评审的申请时,必须出具不少于20万字的笔译工作量的证明,或者由服务方证明的、在正式场合不少于100场次的英语口译工作量,其他语种的口译工作量应不少于50场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翻译专业博士学位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2年;
  (二)具有翻译专业硕士学位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3年;
  (三)具有包括翻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证书或者翻译专业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4年;
  (四)具有翻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5年;
  (五)具有非翻译专业上述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其从事翻译专业工作的年限应相应增加2年。

第四章 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开展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 (水平)评价工作的地区和中央单位,应不断完善评价工作规章制度,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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