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
为健全翻译专业资格 (水平)评价体系,规范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标准和程序,现将《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工作中试行。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 (水平)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翻译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翻译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健全和完善翻译专业人才选拔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人员能力水平,促进我国翻译事业的发展,根据《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是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探索。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英、法、日、俄、德、西班牙、阿拉伯7个语种长期从事翻译专业工作的人员。其他语种相应级别翻译专业人员的评价,暂按照《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现行办法组织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试行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不再进行翻译系列相应语种译审和副译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四条 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是翻译系列正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资深翻译采取评审的方式取得;一级翻译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