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营销服务部改建为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保监国际〔2011〕1169号)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营销服务部改建为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的请示》(信诚〔2010〕209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营销服务部改建为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二、经审查,徐建华符合《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同意其担任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职务。
三、该中心支公司仅限于在浙江省行政辖区内经营业务,业务范围由你公司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
四、批准该中心支公司的办公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朝晖路17号11-1室。
五、该中心支公司应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六、请持此批复到宁波保监局换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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