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完成对市(地)、县交通运输局领导干部1万人次的培训任务。培训范围应覆盖所在省(区、市)的所有市(地)、县交通运输局,切实保证本地区70%以上县交通运输局领导干部接受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应完成所有县交通运输局领导干部的培训。
3.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海事、救捞系统(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组织完成对公路建管养、道路运输、城市交通、港口航道、航运管理、海事管理、救助打捞以及行政执法等专业管理干部200万人次的培训任务。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组织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教育培训中的主导作用,发挥教育培训机构在教育培训中的主体作用。
1.要根据《规划》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或年度计划,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规划或年度计划的实施,把干部教育培训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同时,要按照部下达的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做好参训学员的选派以及培训效果的跟踪、评价工作。
2.要加强对所属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管理,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培训需求,鼓励和引导培训机构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提高教学水平,进一步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对培训项目的审核和管理,抓好培训计划的落实。要建立完善培训绩效考核评估机制,促进教育培训机构不断优化服务,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3.要充分利用行业内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发挥交通运输行业“1+32”干部教育培训平台的主渠道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确保行业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完成,确保行业干部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4.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大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为干部教育培训提供政策和资金保障。按照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四个不变”原则,积极争取沿用按不低于原交通规费1%的标准提取专项资金用于交通运输教育培训工作,优先将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部将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数据和信息的统计、通报制度,定期公布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每年第一季度,部将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对上一年度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各有关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报部科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