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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七、加强指导检查,保证制度落实

  (一)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特别是地市级、县级等基层机构应急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机构提供必需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基层机构切实提高预防化解风险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应急工作体制、机制和应急预案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三)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辖区保险中介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八、推动保险业进一步参与全社会应急管理工作

  (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各级政府的沟通和协调配合,推动保险知识列入灾害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内容,提高各级政府及人民群众利用商业保险转移化解风险的能力;推动保险机制进入各级政府灾害事故风险防范制度安排和应急管理机制。

  (二)保险公司应当积极研发适合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保险产品,特别是巨灾保险产品,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客户服务,切实提高服务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

  九、其他事项

  (一)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参照《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42号)规定执行。

  (二)保险业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业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3〕117号)规定执行。

  (三)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应当在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于2011年10月底前将本单位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值班电话:(010)66286339,传真:(010)66025862。

  附件:保险业突发事件统计表(表一、表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保险业突发事件统计表(表一)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段: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事件类别分类发生次数保险财产损失(万元)人员伤亡(人)保险赔付金额(万元)
自然灾害洪水    
    其中:重大事件    
台风    
    其中:重大事件    
地震    
    其中:重大事件    
泥石流    
    其中:重大事件    
其他自然灾害    
    其中:重大事件    
小计    
事故灾难火灾    
    其中:重大事件    
爆炸    
    其中:重大事件    
道路交通事故    
    其中:重大事件    
航空事故    
    其中:重大事件    
水运事故    
    其中:重大事件    
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其中:重大事件    
小计    
事件类别分类发生次数保险财产损失(万元)人员伤亡(人)保险赔付金额(万元)
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疾病    
    其中:重大事件    
食物中毒    
    其中:重大事件    
其他公共卫生事件    
    其中:重大事件    
小计    
社会安全事件(依据事件性质填写)    
    其中:重大事件    
小计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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