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经营或者资金运用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事件;
8、与保险相关的涉嫌非法集资的事件;
9、外资保险公司境外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其在中国境内业务开展的事件;
10、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事件;
11、《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第
六条规定的事件;
12、其他严重危及保险业安全稳定的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危及保险业安全稳定的事件。
(三)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范围和标准。
(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报告单位公章。
(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结案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上级机构和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初报;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对属于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的突发事件,相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情况后2小时内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进行初报。
初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涉事单位名称、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和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因事发在夜间或者遇重大灾害事故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形式报告上述情况的,可以先由报告责任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口头简要报告,并在事发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内容规定形式报告上述情况。
2、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向上级机构和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续报突发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对属于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的突发事件,相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接到续报后2小时内或者发现情况后72小时内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续报突发事件发展处置情况。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起因和发展过程、当前态势、已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范围、涉及的人员数量、损失估算金额、保险标的预估的赔偿或给付金额、现已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方案等。
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前,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构和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事件发展处置的后续情况。对属于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的突发事件,相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后续情况。
3、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构和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上报结案报告。对属于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的突发事件,相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上报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整体情况,事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保险标的受损情况,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金额,应对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预防和完善措施等。
4、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因突发事件性质种类不同而涉及不同要素,相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种类报告相关信息要素。
(六)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按照规定途径进行上报。
(七)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登记统计制度,全面真实记录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突发事件分类统计工作。
(八)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于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前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送本辖区、本单位半年和全年各类突发事件统计数据。
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能力
(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应急管理工作培训规划,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增强保险从业人员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意识。
(二)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结合实际,采取适当的方式组织开展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三)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应急管理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
(四)保险学会应当在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组建保险行业应急管理专家组,为行业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和理论指导,对行业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建议,为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参与行业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