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1〕170号)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
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开展2011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一)凡是2008年12月31日前在民政部注册成立,2010年年检合格,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学术类社团、基金会(含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申请参加评估。符合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视为无评估等级。
(二)根据《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2010年前参加评估,获得评估等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等级有效期由3年延至5年。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学术类社团、基金会(含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及社会评价。
三、时间安排
(一)2011年8月30日前,申请参加评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学术类社团、基金会(含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对照评估指标和评估材料目录,准备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正副本各一份),报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