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41号)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支树平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
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 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七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