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安委办〔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010年8月16日9时47分,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3人失踪、1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818.40万元。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造成的责任事故。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按规定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事故结案通知。根据《国务院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华利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15日,属于股份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朝相,注册资金500万元,固定资产300万元,占地面积94000平方米(其中有土地证面积59930平方米),建筑面积12746平方米(其中有产权证面积2246平方米),建构筑物总数为57栋。华利公司于2005年12月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进行了安全评价;2006年3月15日取得了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009年5月13日换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生产范围为C级烟花、爆竹类,有效期为2009年3月15日至2012年3月14日。华利公司还持有黑龙江省公安厅颁发的C级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的要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每年开工前应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复产验收。2010年4月,华利公司在未申请复产验收的情况下,开始违规组织生产。6月11日,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在对华利公司检查中,暂扣了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0年8月16日9时47分,华利公司工人在礼花弹装药工房进行礼花弹生产作业时引发爆炸,随后引起装药间和两个中转间的开包药、效果件、半成品爆炸,爆炸冲击波、抛射物体、燃烧星体又引起厂区其他部位陆续发生9次爆炸。爆炸冲击波、抛射物体、燃烧星体又引起厂区其他部位陆续爆炸和相邻泰桦公司等木制品企业着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