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管海关要严格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企业,如发现企业有擅自内销、擅自转让等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若主管海关为隶属海关,可直接向所属的直属海关报告,并通过直属海关将相关情况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立即停止审批其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商务部,商务部将会同信息产业部和海关总署取消其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生产资质。
(四)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年检制。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和海关总署监督年检工作,具体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信息产业部门和直属海关对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生产企业进行实地年检,并联合签署年检报告(包括企业经营状况、本年度生产加工数量及出口情况、有无内销等违法行为等内容),上报商务部,并抄报信息产业部和海关总署。年检合格的企业可以继续开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加工贸易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经营状况不佳或有违法行为的企业,由商务部会同信息产业部和海关总署,取消其开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业务的资格。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四、关于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内销管理
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的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必须全部出口,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口的(包括残次品),不得内销,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的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不得出区销往境内,由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销毁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信息产业部门、主管海关予以销毁,并联合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海关凭此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余料等,如属于集成电路、电子调谐器、低噪声放大管等关键件(现场认定),由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销毁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信息产业部门、主管海关予以销毁,并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海关凭此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如属于上述列名以外的非关键件,海关按照加工贸易内销有关规定,凭商务主管部门内销批件为企业办理征税手续后予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