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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的通知


  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补贴。培训期间发生的其他培训费用由国家会计学院专项经费解决。

  联系电话:

  财政部会计司    01068552544(传真),68553024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02169768248,13621945965

  附件:1.财政部2011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实施方案

     2.2011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班选拔考试日程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1:
财政部2011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实施方案

  一、培训目标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培养和造就一批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发挥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在强化会计职能、宣传会计政策、组织继续教育、研究实务问题等方面的组织推动和辐射作用,促进我国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组织领导
  财政部会计司具体负责培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能力框架,组织协调开发培训教材,建立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信息库,对学员实行跟踪管理,指导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培训工作。
  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在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会计人才培训的同时,负责组织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的报名、材料审查、组织考试和后期管理等工作。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负责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的实施,具体负责培训课程开发、教学组织、结业考核、学员档案库建设、教务管理等。
  三、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在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下同)和省国资委管理的大型企业担任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其副职,或在上市公司担任总会计师的高层次会计人员。
  四、培训对象的选拔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在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大型企业担任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其副职,或在上市公司中担任总会计师,并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或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国家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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