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
4.动漫创意具体创作、策划方案(需包括动漫形象设计图、角色设定、剧本、场景设计,5-10分钟样片或相应原画、样稿等);
5.宣传推广方案(包括申报项目在电视、网络、报纸、专业期刊等国内外媒体及户外宣传推广、项目推介会等宣传推广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6.产业化营销方案(以申报项目为核心的动漫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授权、研发、营销方案,以PPT格式);
7.项目预算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的动漫产品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动漫精品工程动漫产品申报表(见附件2);
2.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
4.动漫产品样品及相关许可证明复印件;
5.宣传推广方案(包括申报项目在电视、网络、报纸、专业杂志等国内外媒体及户外宣传推广、项目推介会等宣传推广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6.产业化营销方案(以申报项目为核心的动漫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授权、研发、营销方案,以PPT格式);
7、获奖(如有)证明复印件、项目预算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报程序
申报漫画、动漫出版物、新媒体动漫、动漫演出及动漫形象项目的申报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新闻出版局进行申报。接受申报的文化厅(局)或新闻出版局,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向文化部或新闻出版总署申报(电子文件以刻录光盘形式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新闻出版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或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业发展司。申报动画电视、网络视听节目中的动画片、动画电影的申报单位通过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厅(局)向广电总局申报(电子文件以刻录光盘形式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厅(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动画电视、网络视听节目中的动画申报材料送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动画电影申报材料送广电总局电影局。中央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可参照上述申报程序直接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