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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国家动漫精品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国家动漫精品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产函〔2011〕1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广电厅(局)、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实施国家动漫精品工程,通过申报和评审,扶持和资助动漫精品的创作、生产、推广和传播,推动动漫产品进一步品牌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1年8月1日-9月30日。

  二、申报单位

  在我国合法注册成立、从事动漫产品制作和经营的内资法人单位。

  三、申报内容

  国家动漫精品工程主要扶持优秀动漫创意和优秀动漫产品。其中动漫创意是指具备基本动漫形象、角色设定、剧情安排、场景设计的成熟构思,并已形成具有可操作性、产业开发价值的实施方案。动漫产品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于2009年1月1日后创作、生产、开发完成的动画电视、动画电影、漫画、动漫出版物、新媒体动漫、动漫演出及动漫形象。

  四、申报条件

  申报的动漫创意、动漫产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内容健康向上,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艺术表现创意新颖,具有较强的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

  (三)具有品牌化、市场化、产业化开发价值;

  (四)知识产权由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内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我国国籍自然人所有。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的动漫创意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动漫精品工程动漫创意申报表(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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