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做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实施工作,我部对2007年公布的《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应当遵循依法报告、统一标准规范、准确及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统筹规划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建设,规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范围、内容、信息标准和方式,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息报告系统建设,协调落实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