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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监察部等关于开展2006―201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一)耕地保有量及变化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考核规划期末各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根据历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等成果,掌握规划期间耕地增减变化情况,核查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核查建设占用、灾害损毁、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等减少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补充耕地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各省(区、市)应对规划期间耕地净增减情况、实际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大于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及未完成补充计划情况做出原因说明。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变化情况。考核各省(区、市)规划期末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各省(区、市)应对建设占用、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害损毁等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和地类变化情况及原因做出分析说明。
  (三)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考核各省(区、市)规划期间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重点核查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状况,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补划面积、地类,以及与占用基本农田的质量对比情况。
  (四)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考核规划期间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制定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核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情况,土地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及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核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逐级制定考核办法、开展考核、落实奖惩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责任制、责任书签订等情况;省级人民政府自查工作情况等。
  (五)耕地等级与耕地质量建设情况。掌握各省(区、市)农用地分等定级确定的耕地等级、耕地地力等级评定与划分、耕地质量建设和监测工作等情况。重点核查农用地分等定级中耕地等级评定、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补充耕地后期培肥改良、土地整治及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中低产田改进和耕地土壤改良、耕地等级和耕地质量监测工作开展等情况。了解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新增千亿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田间工程建设等情况。
  四、考核步骤
  (一)省级政府自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3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向国务院呈报书面报告,并同时抄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规划期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深入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附表1—7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通过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系统名称: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及评价预警——省级自查数据上报系统,国土资源主干网地址:http://10.255.4.51/gdmbkh,电子填报数据表格模版在首页下载),将电子数据在线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表7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电子文档发送至农业部nyszgp @agri.gov.cn邮箱。省级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组织核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以下简称“五部门”)组成核查组对各省(区、市)进行核查,重点核实省级人民政府自查情况,于9月30日前完成核查工作。具体核查事宜另行通知。
  土地整治及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中低产田改进和耕地土壤改良、耕地等级和耕地质量监测工作开展等情况。了解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新增千亿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田间工程建设等情况。
  四、考核步骤
  (一)省级政府自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3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向国务院呈报书面报告,并同时抄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规划期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深入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附表1—7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通过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系统名称: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及评价预警——省级自查数据上报系统,国土资源主干网地址:http://10.255.4.51/gdmbkh,电子填报数据表格模版在首页下载),将电子数据在线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表7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电子文档发送至农业部nyszgp @agri.gov.cn邮箱。省级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组织核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以下简称“五部门”)组成核查组对各省(区、市)进行核查,重点核实省级人民政府自查情况,于9月30日前完成核查工作。具体核查事宜另行通知。
  (三)综合评价。根据各省(区、市)自查情况和五部门核查情况、日常监管、历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情况等,对各省 (区、市)进行综合评价。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同时符合规定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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