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关于
开展2006-201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
中共中央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关于“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上级审计、监察、组织等部门参与考核”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规定,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2010年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以下简称“六部门”)共同开展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现将六部门研究制定的《2006-201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考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考核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考核,并完成省级自查工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整改,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自查报告请于2011年8月30日前呈报国务院,同时抄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将对各地的自查情况,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附件:2006-201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方案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
王磊(010)6655818613311070758
卢丽华(010)6655817813910613941
黄盛玉(010)6655818866558184(传真)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联系人及电话:
姚敏(010)6655864313810655225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统计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2006—2010年省级政府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方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求,做好2006—201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二)《
中共中央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二、组织机构
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开展2006—201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国土资源部设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信息上报等日常工作。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组织部门参与,开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及省级自查工作。
三、考核内容
根据国办发[2005]52号文件规定,全面考核2006—2010年规划期间(以下简称“规划期间”)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三项作为认定是否合格的核心内容。考核主要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