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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告2007年第27号——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失效]


  说明:
  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包括:
  1中外合作制作电影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是指境内依法取得资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活动;
  3其他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是指与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演出、制作、采编、传输、销售等服务;
  4含上述电影、电视产品版权的输出。

  13广播电视节目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2对树立我国的国际地位及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3财务状况优良,信誉良好。

  14广播影视对外设计、咨询、勘察、监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15广播电视对外工程、劳务承包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16广播影视对外培训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17影视器材产品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18互联网视听节目与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三、文化艺术类

  19商业演出类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意向演出费在每场3000美元以上;
  2拥有一个或以上演出产品的海外经营代理权,产品有独创性,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20商业艺术展览类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拥有一个或以上展览产品的海外经营代理权,产品有独创性,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21游戏产品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6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22美术品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拥有一个或以上美术品或者艺术家作品的海外经营代理权,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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