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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告2007年第27号——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失效]

  08对外翻译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在国内翻译界具有较高声誉,有突出翻译成果;
  2有固定的专门办公场所。

  09印刷、复制、制作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
  2工艺达到国际水平。

  10境外设立机构提供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制作等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版权项目数量或实物出口额在全国排名前十五名之内;
  2具备较强国际市场开拓能力。

  二、广播影视类

  11电影、电视产品完成片、宣传片和素材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业绩(数量和金额)位于全国前二十名之列,或出口金额3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在提升影视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每年固定参加国际知名影视节展并设置展台;
  4拥有良好的海外销售网络,海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说明:
  1电影、电视产品完成片指经国家电影、电视产品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等播出许可的国产电影产品(故事片、纪录片、美术片、科教片等)和电视产品(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综艺节目等)。载体包括各种规格的胶片拷贝、录像带、光盘、数字电影硬盘、数字或模拟电视磁带等;
  2电影、电视产品宣传片指经国家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的国产电影、电视产品的预告、宣传片(包括未完成的),主要用于为促进电影和电视产品出口而进行海外宣传、推广工作。载体包括各种规格的胶片、录像带、光盘、数字电影硬盘、数字或模拟电视磁带等;
  3电影片、电视产品素材指根据电影、电视产品在海外发行、放映和译制工作的需要,应发行商要求,而向国外提供的国产电影、电视产品的翻正、翻底片及国际声带等素材;
  4含上述电影、电视产品版权的输出。

  12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积极与国外影视制作机构合作,针对国际市场开发的有良好市场潜力的影视文化产品和服务;
  2进入国际主流销售渠道,海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与外方共享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加深世界各国对中国的了解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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