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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告2007年第27号——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失效]

  2或拥有在国外有一定影响、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期刊和大众化报刊;或出版海外版、在海外设有出版机构、向海外输出版权的报刊;或使用外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出版并发行到境外的报刊;或面向海外侨胞定向发行的侨刊乡讯。

  03互联网出版物与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输出渠道,年出口额1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互联网出版物包括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杂志、互联网报纸、互联网电子出版物、互联网音像出版物、互联网学术文献出版物、互联网教育读物、互联网地图出版物、互联网游戏出版物、手机出版物等。

  04中外合作出版物

  重点企业标准:
  1积极与国外出版集团合作,针对国际市场开发的有良好市场潜力的外向型产品;
  2进入国际主流销售渠道,海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与外方共享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说明:
  中外合作出版物指:
  1中方与境外出版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共同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出版物;
  2由中方出资策划、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由外方负责在海外开拓市场的出版物;
  3外方出资策划、中方提供内容,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并面向国际市场的重大出版项目;
  4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等。

  05出版物版权输出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版权30项以上,或单品种(含系列丛书)出版物的年版权输出收益达到1万美元以上;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06出版物实物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销售潜力。

  07重大国际性出版物商业展览

  重点企业标准:
  1所承办展览有固定举办的届次,境内展览每届达成输出版权交易200项以上,境外展览每届达成输出版权交易200项以上或销售实物金额10万美元以上;
  2所承办展会有一定的规模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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