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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告2007年第27号——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日)废止

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告
(2007年第27号)


  为支持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制定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现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为发挥中华文化的传统优势,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高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带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负责解释和调整。

  各部门将在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中认定一批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友谊的且具有比较优势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在符合本目录要求的企业中认定一批拥有国际文化贸易专门人才、具备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各部门、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一、新闻出版类

  01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图书、电子出版物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版权成果15个以上或实物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电子出版物包括电子游戏出版物。

  02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报纸、期刊

  重点企业标准: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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