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办建函[2010]95号)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深圳商务主管部门:
目前,各地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工作已陆续启动。为落实《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9]3号)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确保试点项目尽早完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督促试点企业严格按照《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规范》抓紧项目实施,尽早完成升级改造项目。
二、根据商建发[2009]3号文件有关要求,我部组织有关协会开发了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系统软件。目前,系统开发已基本完成,将于近期免费发放试点企业,并组织相关培训。有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督促试点企业尽快配置硬件设施,启用管理系统。
三、为确保升级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有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跟踪掌握辖区内升级改造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和反映存在的问题,并于每月月底前将升级改造进展情况月报表(见附件)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建议,可随月报表及时反映。
四、有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按照《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规范》,对完成升级改造和已启用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系统的试点项目有关内容逐一核对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要配合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五、在辖区内全部试点项目验收和专项资金拨付完成后,有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及时将验收报告和资金拨付情况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验收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1.各试点企业升级改造验收的基本情况。包括新增场地、主要设施、从业人员情况;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改善交易环境、便捷顺畅交易、及时发布信息等功能提升情况;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和企业管理系统建立与应用、交易大厅改造情况;保障交易安全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可列表说明)。2.试点企业升级改造完成后预期实施效果。包括预期新增交易车辆数量和交易金额等情况。3.如有未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试点企业,应写明试点企业名称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