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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建立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档案教育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建立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档案教育的通知
(教基一函[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要求,探索建立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机制,教育部、国家档案局决定依托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联合建立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普遍开展档案教育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在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档案教育的意义和要求

  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是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需要对中小学生进行教育的内容越来越多,其中档案教育就是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我国各级档案部门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档案教育已经成为全民普及型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借助档案资源可以使中小学生更好地了解家乡的历史、文化、传统、风土人情,增强爱国爱乡情怀。开展中小学档案教育的有效途径是组织学生走出学校,到社会资源中亲身体验和实践。各级教育部门和档案部门要探索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发挥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开展档案教育的资源优势,共同建设中小学档案教育基地。

  中小学档案教育基地要通过具体的馆藏实物、展板、文献资料,以适合不同年级学生认知水平的体验和实践方式,生动地向中小学生展示家乡的历史、文化、传统、风俗,培养他们的爱国主义情怀。

  二、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主要资源和基本要求

  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资源单位,主要是指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教育基地建设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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