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1]195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函〔2011〕3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2008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采用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等间接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
《水污染防治法》出台前,一些国家排放标准中曾规定,控制间接排放可采用由排污企业、排污项目建设单位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运营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商定其间接排放一般污染物控制要求的方式。为落实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2009年我部制定并发布了《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排放监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国家排放标准制定规则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上述做法,并明确规定国家排放标准中要设置间接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