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2011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审人教字〔2011〕215号)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人事部门,审计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2011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将按照《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进行,现就评审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与条件
根据《办法》的规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的评审工作,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驻各地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也可以根据情况委托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进行。审计署所属单位的评审工作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
本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员应是以上各单位中参加2008年、2009年或2010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且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符合《办法》规定的人员。
二、评审申报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组织申报人员学习、掌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和报送评审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指导并配合申报人员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申报人员从审计署网站(http://www.audit.gov.cn)下载“高级审计师申报程序(2011年)”,根据要求录入申报数据,生成申报材料。
(三)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各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之前,须将申报人员的相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并在“单位综合推荐意见”中注明公示结果。
(五)各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地点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及材料清单,并且需同时提供每位申报人员的电子申报数据,审计署所属单位可通过远程站发送至“审计署人事教育司职称处”,其他单位可发电子邮件至sjsrsjy@vip.sina.com。
(六)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接收,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