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认可,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奖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非法垄断技术,妨碍科技进步的;
3、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其它不适合授奖的单位、集体、个人和项目。
第八条 金桥奖奖励设荣誉证书或奖牌(奖杯)。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视情从技术合同登记、技术中介以及其它创收中,提取一定金额给予金桥奖获奖者颁发奖金或相关物质奖励。
第九条 集体奖作为考核单位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振兴本地区、本行业经济中的重要业绩指标。个人奖可作为调资升级、评定职称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将由科技部、中国科学院、国防科工委、中国科协、中国工程院、教育部等部门和有关地区、协会派员参加。同时,聘请熟悉技术市场的相关专家、教授、学者等共同组成,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指导下开展金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工作。
第十一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金桥奖的评定、复核和授奖工作;
2、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金桥奖的评审工作;
3、对授奖单位、集体和个人的重大异议做出裁决。
4、评委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行业主管单位的科技部门以及有关协会为推荐单位,负责向金桥奖评委会推荐本地区或本部门符合评奖条件的单位、集体、个人和项目。
各地区和有关单位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与有关协会具体组织所在地区和部门金桥奖的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凡申报金桥奖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经各推荐部门推荐,填报《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申报书》一式两份,由推荐部门统一汇总,并以公函列出推荐名单次序和申报书一并报金桥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金桥奖评审结果将在中央和地方的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 单位、集体、个人申请金桥奖,必须认真填报申报书的相关内容,字迹清晰、正确无误。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六条 获奖单位、集体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一经发现查实,立即通报,撤销其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