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专项监察的通知
(煤安监调查〔2011〕2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及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座谈会精神,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煤矿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开展一次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专项监察执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察目的
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健全机构、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推进工作,有效预防与控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广大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努力实现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
本次专项监察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规定》情况为主要内容,以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责任情况为重点。主要包括:
1.煤矿企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情况,以及各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2.煤矿企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
3.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情况。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14项制度情况。
4.煤矿企业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专兼职人员和仪器设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煤矿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以及其结果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和向从业人员公布情况。
5.煤矿企业按照《规定》要求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情况。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按照《规定》要求接受培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