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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发〔2010〕190号 2010年12月3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2. 《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22号)

  3. 《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

  4. 《关于转发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4号)

  5.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

  6. 《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112号)

  7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8. 《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249号)

  9.《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28号)

  10.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

  11. 《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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