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期限;
(二)委托的具体管理职责;
(三)委托业务的操作规程;
(四)委托业务的管理标准;
(五)信息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六)委托管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七)考核办法;
(八)监督检查;
(九)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十)损失界定与违约责任;
(十一)委托管理协议的终止。
六、受中邮人寿委托、辅助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市、县(区)邮政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组织架构,建立与相关职责相匹配的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内控与风险管理能力;
(二)设置满足履行管理职责所必需的岗位,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三)配备满足管理需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四)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设施;
(五)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接受相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七、中邮人寿应对拟辅助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市、县(区)邮政局进行逐一验收,符合条件方可委托其辅助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并在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情况报告当地保监局。保监局对市、县(区)邮政局的已验收情况进行实地抽查。保监局抽查发现市、县(区)邮政局不具备前条规定条件的,应及时报告保监会,由保监会依据相关规定对中邮人寿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八、受托履行中邮人寿相关管理职能的市、县(区)邮政局应严格遵守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中邮人寿制定的业务实务操作手册,对授权范围内的业务实施专业管理。
九、中邮人寿信息管理系统应覆盖所有受托辅助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市、县(区)邮政局,设置逐级权限管理制度,并定期对信息安全风险进行检查评估。受托辅助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市、县(区)邮政局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运转安全。
十、中邮人寿应定期组织市、县(区)邮政局中从事中邮人寿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开展专项培训。原则上每人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每次培训应完整记录培训人员和内容,培训结束后应组织考试,并将培训记录和考试材料留底备查。市、县(区)邮政局中从事中邮人寿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参加当地保监局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并通过相关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