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召开民族语文暨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经验交流会的通知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自治区民(宗)委,广西、西藏、新疆民语委(办),中国民族语文翻译局:
为贯彻落实《
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0〕53号)和《
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委发〔2010〕198号)精神,总结交流各地民族语文、民族语文翻译和双语教学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定于2011年9月5日至6日召开国家民委民族语文暨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经验交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1年9月5日至6日,会期2天(9月4日报到,9月7日离会)。
二、会议地点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邛海宾馆(地址:西昌市新村海滨路,电话:0834-3953333)。
三、参会人员
(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自治区民(宗)委,广西、西藏、新疆民语委(办),相关地、市、州民(宗)委(局)分管民族语文、民族语文翻译、双语教学工作的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
(二)民族语文翻译机构的负责同志;
(三)邀请教育部语信司、民族司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参加;
(四)国家民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四、会议内容
(一)学习贯彻落实《
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和《
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
(二)总结交流各地民族语文、民族语文翻译、双语教学工作的经验; 分析研究新形势下民族语文、民族语文翻译、双语教学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