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鉴于全国600余家机构的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有效期将于2011年年底到期,为便于材料报送和审查,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定于2011年10月至12月期间集中组织相关机构的资质延续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审查的机构范围
持有我部颁发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的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应按本通知要求申请资质延续。应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数量详见附件一,具体名单可在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查询。
二、组织形式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资质延续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的材料申报和初审,提交初审结果,并视情况对在本辖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外埠机构资质延续提出初审建议;我部对初审结果和建议进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
三、工作程序及时间进度安排
(一)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照附件一,适时组织本辖区内申请机构提交资质延续材料,应提交的材料清单见附件二。
(二)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资质延续条件与资质延续材料审查要点(附件三),对辖区内申请机构提交的资质延续材料进行初审,于2011年10月15日前向我部提出对各申请机构资质延续的初审意见,并同时将以下材料报送(寄)我部:
1.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四)纸件及excel格式电子件;
2.各申请机构的资质延续材料一式一份。
(三)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地市级环保部门汇总日常考核情况,对在本辖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列入本次审查范围内的外埠机构资质延续提出初审建议,与上述第(二)项中的材料一并报送我部。
(四)2011年12月15日前,我部组织对初审结果和建议进行复核,视情况对部分申请机构组织抽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完成对审查意见的公示。
(五)2011年12月31日前,我部公布资质延续审查结果,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此次资质延续不涉及扩大评价范围和晋升资质等级的审查。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我部暂停受理列入本次审查范围内的机构有关扩大评价范围、晋升资质等级的申请。
(二)按照《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资质申请有关问题的函》(环办函〔2011〕98号)的相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于2011年10月1日前向我部提交申请名称变更材料的,不需再按本通知要求提交资质延续材料;因条件尚不成熟,未能于2011年10月1日前提交申请名称变更材料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资质延续,待条件成熟后,再向我部提交申请名称变更材料。
(三)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应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其真实有效性,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不正确的,应要求限期补正;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工作质量差、出借证书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在初审意见中说明;一经核实,我部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四)未列入本通知范围内的机构申请资质延续的,应按照日常程序办理。
(五)此次资质延续审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尽早布置、统筹安排,及时将有关要求通知辖区内需进行资质延续的机构,并按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寄)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 杨申卉 应利
联系电话:(010)66556428,66556408
传真:(010)66556407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初审情况汇总表excel格式电子件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ying.li@mep.gov.cn地址。
附件:1.应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数量
2.申请机构需提交的资质延续材料清单
3.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条件与资质延续材料审查要点
4.各省(区、市)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初审情况汇总表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一:
应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数量
序号
| 所在地
| 机构数量
| 序号
| 所在地
| 机构数量
|
1
| 北京
| 25
| 16
| 河南
| 25
|
2
| 天津
| 11
| 17
| 湖北
| 24
|
3
| 河北
| 25
| 18
| 湖南
| 25
|
4
| 山西
| 23
| 19
| 广东
| 49
|
5
| 内蒙古
| 14
| 20
| 广西
| 17
|
6
| 辽宁
| 25
| 21
| 海南
| 5
|
7
| 吉林
| 14
| 22
| 重庆
| 26
|
8
| 黑龙江
| 18
| 23
| 四川
| 27
|
9
| 上海
| 14
| 24
| 贵州
| 13
|
10
| 江苏
| 65
| 25
| 云南
| 23
|
11
| 浙江
| 31
| 26
| 陕西
| 18
|
12
| 安徽
| 20
| 27
| 甘肃
| 8
|
13
| 福建
| 23
| 28
| 宁夏
| 7
|
14
| 江西
| 21
| 29
| 青海
| 5
|
15
| 山东
| 45
| 30
| 新疆
| 11
|
/
| /
| /
| 31
| 兵团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