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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1]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保健食品行政许可管理,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就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提交补充资料的时限为5个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的,可按程序延长至1年,申请人在提交补充资料时,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二、申请再注册的国产保健食品,在批准证书5年有效期内未曾生产销售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样品试制、现场核查、检验和技术审评等工作。在批准证书5年有效期内曾经生产销售的,申请再注册时要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注册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三、对同一申请人申报的原料和主要辅料相同,剂型不同的产品,申请人应当提供不同剂型选择的科学、合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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