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1]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进行药品加工行为得到一定规范,且发展较快,但由于国际上有些国家药品监管制度不同,药品管理状况十分复杂,我个别企业盲目承揽药品加工,被境内外不法商人利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国际影响。为维护国家形象,必须加强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接受委托加工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的备案管理,广泛深入宣传企业申报备案的重要性,具体指导和规范企业行为,促使企业认清盲目承揽境外药品加工的风险,自觉遵守备案和加工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审查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资料。委托方必须是境外制药厂商,且持有该药品境外上市许可,并须直接与我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对其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疑义,应要求委托方提供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受托加工药品制剂的外标签或说明书必须标注受托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但不得有我国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号、委托加工备案号等内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裸包装制剂,加工后成品应完成内包装,并带有标明药品名称和受托加工企业名称的标签。如属跨国公司等企业内部委托加工裸包装制剂的,应提供境外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备案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应及时办理,并在填写《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表》时加注:“本表仅供受托加工企业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作为已备案证明之用,不得用作向境外机构提供的上市许可证明”字样。备案信息应告知本辖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并在本局网站予以公开。
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应在告知企业不予备案及其理由的同时,告知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