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探放水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试行)的通知
(煤安监行管〔2011〕2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规范煤矿探放水工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煤矿探放水工的安全技术水平,根据《
安全生产法》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了《煤矿探放水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探放水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试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煤矿探放水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试行)
1 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煤矿探放水工的基本条件、安全技术培训(以下简称培训)大纲和安全技术考核(以下简称考核)要求。
本大纲适用于煤矿探放水工的培训和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1 《煤矿安全规程》。
2.2 《
煤矿防治水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煤矿探放水工
从事煤矿井下探放水钻孔施工、封孔、水文地质参数收集与分析、探放水过程中的观测与记录等工作的专职人员。
4 基本条件
4.1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