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省际互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1〕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59号)、《
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111号)和《
关于加强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207号)(以下简称三个《通知》)要求,有力推进石英砂加工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和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三个专项治理),决定组织开展省际互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查的主要内容
1.各地区按照三个《通知》要求,部署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包括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以及取得的实际治理效果。
2.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治理情况,主要包括:一是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条件的年产2万吨以下的干法加工小企业,以及年产1万吨以下的湿法加工小企业的关闭情况。二是干法加工企业和湿法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情况,以及对不符合要求企业的关闭情况。
3.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情况,主要包括喷漆、涂胶和晾漆三个主要生产环节的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及防护设施改造情况,以及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停产整顿和关闭情况。
4.石棉粉尘危害治理情况,主要包括采矿、破碎、选矿等环节粉尘危害治理及防护设施改造情况,以及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停产整顿和关闭情况。
5.石英砂加工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情况。
二、互查的方式和时间安排
每两个省(区、市)分为一组,组内交叉检查(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1)。未列入此次互查的地区自行组织检查。